我在上文開頭為李醫生戴上了一個英雄的帽子. 翻查維基百科, 英雄的定義是:
英雄指品格優秀、做出超越常人事績的人。「英雄」一詞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在傳說中,英雄往往具有超人的能力或勇武;在歷史上,英雄往往具有很強的人格魅力,親自做出或領導人們做出有重大意義的事情,受到民眾擁戴。
中國大陸地區,通常把英年早逝的軍人、消防員等稱之為英雄,這類所謂的英雄有時可能並不具有優秀的品格或者做出過超出常人的事跡。僅是為了某種緬懷或者安慰。
看這個定義, 李醫生未必值得被認定為英雄. 他是一個即將第二次當父親的眼科醫生, 熱愛生活, 喜歡美食, 追求的是日常的小確幸, 根本不想當什麼英雄. 因為職業的敏感, 他對同行提出了安全警告, 並沒有廣而告之, 被叫去訓誡, 也會害怕, 老老實實地接受了, 一點都不敢反抗. 他只是個普通人. 之所以出名, 只是因為他對同行的警告事後被證明並不是當局所指的謠言. 而疫情的嚴重, 讓人們意識到如果當局重視他們這些醫生的警告而非訓誡他們的話, 可以有多大的價值, 所以不吝給這八位醫生以"吹哨人"的讚譽. 李醫生不幸成為八位醫生中唯一的受感染去世者, 相信很多人更多的是從情感出發, 沒有給其他七個人, 單單給了他以英雄的稱號. 所以, 如果說他不是英雄, 當然可以.然而, 我仍願意認為李醫生是個英雄.
他的死, 是一個象徵. 他以自己的生命, 向世人指出, 一味掩蓋消息(不管是好還是壞, 是真還是假), 並不是一件好事.
他的命運, 其實就是我們這些普通小人物的命運. 他和我們一樣膽小, 懦弱, 被叫去訓幾句, 就可以讓他怕得半死. 一個同行群裡的善意提醒, 甚至要特地補一句讓大家不要向外傳, 分明是知道國情擔心可能犯了忌諱. 本可能有比其他人更好的機會避開災難, 卻最後也逃不過. 類似的情況, 焉知未來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
僅僅從他以生命向我們展示了說話的自由都沒有會帶來什麼嚴重後果, 告訴我們言論自由的可貴這個角度看, 就值得我們以英雄這個稱號向他致敬.
說到這裡, 就必須討論讓李醫生出名的所謂"謠言". 有人會說, 李醫生只是運氣好, 武漢真的有疫情了, 否則他就是一個真真正正的造謠者. 然後, 可能還有人補充說, 其實這次疫情的病毒和SARS不一樣, 所以嚴格意義上說, 李醫生的話多多少少也是造謠.
所謂謠言, 基本定義是不符合實際的傳言. 中國法律將傳播謠言入罪,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第25條和第42條中列出了一系列屬於造謠的違法行為, 但怎麼認定, 如何執法, 因為細節欠奉, 存在巨大的灰色空間. 我不讀法律, 但知道這種罪名是比較不尋常的, 因為其他主流國家對此非常慎重.
人是社會動物, 必然會傳和被傳消息, 消息大多並非親身經歷, 而是二手三手甚至無數手, 能保證自己在過去現在將來都不會傳"不實消息"的人, 是不存在的, 因為不可能每個消息都自己去求證真假. 所以如果傳播不實消息就可以入罪, 相信沒有一個人是清白的. 話雖如此, 客觀來說, 確實有些不實消息會引起嚴重後果, 所以即使憲法保證了言論自由, 有些"謠言"必須付上刑事責任是必需的. 這一點沒有什麼爭議. 但怎麼認定是要被法律制裁的謠言, 需要認真討論.
以李醫生的遭遇來說, 應該是被認為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的第一則---散佈謠言, 謊報險情, 疫情, 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當時看, 李醫生發出那個消息時, 只是有表面證據懷疑疫情, 還沒有有力證據證實, 而消息在他已經強調不要外傳的情況下仍然被洩露出去了, 假如實際上並沒有疫情時, 而消息的擴散造成了市民恐慌之類的不良影響, 要判他個傳播謠言罪名應該說得過去. 所以, 有觀點認為固然李醫生病故是不幸, 但他是吃了狗屎運可以擺脫罪名. 但我恰恰認為這個觀點大有問題.
我們需要看看什麼樣的謠言, 或者是言論, 可以被認為需要入罪.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列出了一系列行為, 但沒有什麼有客觀標準的實施細則, 很多時候需要執法者的主觀判斷, 這是一個大問題. 關於這一點, 需要展開討論關於執法者的專業能力, 職業操守, 防止權力被濫用等等許多問題, 限於篇幅, 我們先放在一邊, 不妨先參考一下美國的司法. 對這個問題, 美國的司法制度探討了許多年, 相信值得參考.
美國最高法院曾在一個判例中指出, 公民的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 有些言論不被法律保障. 是否被保護, 要看言論的時間, 地點, 方式, 而是否屬於犯法的標準是言論是否會引起"清楚和現實的危險".
法官以"有人在坐滿觀眾的戲院裡大喊著火了"為例展開詳細闡述. 喊這句話的人是否需要負上刑責, "真實"是個重要考量. 如果確實著火, 喊話確實會造成混亂, 但顯然無罪. 問題是現實情況是複雜的, 單看是否真實並不足夠. 比如, 當時有人看到了冒煙, 或者聞到煙味, 判斷很可能失火, 他告訴別人著火了, 但事後證明其實並沒有, 這種情況是不是犯罪? 如果他沒有100%確認著火, 因為擔心要負刑責而不敢發出警告, 萬一真的著火, 那就貽誤了救大家逃生的機會了, 等於是法律捆住了公民幫助他人的手腳. 另一方面, 如果別人告訴他著火了, 他並不確認, 是否該轉告第三個人? 如果告訴第三個人而事後證明消息不實, 這第二個人是否也該負上刑責?
一個簡單的例子就這麼複雜, 所以美國最高法院對這個問題特別慎重, 在提出"清楚而現實的危險"標準之後, 進一步將範圍縮小到言論可能引起"迫在眉睫"的"清楚而現實的危險"時, 法律才進行干預. 也就是說, 如果某言論可能引起社會不安等危險, 但這危險並非立即出現, 有一段緩衝, 那麼, 這種言論是合法的, 因為危險既然不是迫在眉睫, 就可以通過信息的公開和傳遞, 將之緩解甚至消除. 比如誤報火警, 一時混亂後, 很快就可以知道是不是真的著火了, 影響有限. 但如果因為不敢發出警告, 在不幸真的著火了時, 事情就大了. 兩害取其輕, 允許發出錯誤的警報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還指出另一情況. 有些言論涉及公共利益, 必須給予最大的保護. 如果以"可能引起社會不安"加以約束, 可能堵住了事關公眾的有益資訊的流通. 為此, 在著名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誹謗"一案中, 確立了要求官員或者公眾人物在指控媒體報道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遵循的"真實的惡意原則", 允許對美國南部民權運動的報道, 成為保障新聞自由的關鍵判決.
相比國內的隨意性, 美國最高法院的標準嚴謹得多, 可操作性更強. 在這種標準下, 在美國, 傳播消息是否合法, 關鍵在於後果而非是否真實以及傳播者的動機. 以這樣的標準, 消息哪怕不真實, 或者不完全真實, 甚至無法證明是否真實, 傳播仍然是合法的.
李醫生的情況, 其實暴露了法律的模糊性. 在上面引用的治安管理條例中, 謠言和謊報的門檻太低, 太容易觸犯了. 如果要嚴守法律, 那麼, 在聽到有火警時, 是不是要先去看看有沒有火才報警? 有礦難時, 是不是要先下礦井證實了有人在裡面才求救? 一個負責任的人, 難道不是應該第一時間將消息傳出去嗎? 沒有客觀標準, 比如這個戲院誤報火警, 是不是有可能警方會根據自己的喜好比如報警那人自己認不認識決定是否抓人? 這種模糊的條文, 是有問題的法律, 給了警方太高的權力. 換句話說, 這類法律其實對公民的言論自由造成了極大的限制, 說有違憲之嫌都是輕的. 即使武漢後來沒有疫情, 在當時來說, 李醫生們以自己的經歷和專業知識, 推測可能有疫情, 在不能確認情況時出於安全考慮通知同行, 既沒有惡意動機, 也沒有對社會造成傷害, 應該是屬於他公民合法權利中的言論自由.
另外一個值得思考的角度是, 如果政府動輒追究公民的"造謠", 造成的後果就是信息流通不暢, 不僅政府可能錯失真實信息導致施政失誤甚至造成嚴重後果, 也可能在有事發生時讓市民無所適從人心惶惶最終讓事情變得更糟糕. 典型的就是武漢疫情. 很可能是為了配合期間的人大會議及營造所謂和諧的春節氣氛, 武漢選擇了所謂外鬆內緊的封鎖消息, 結果錯過各方動員應對的黃金期, 到封城時, 沒有和市民充足溝通, 講明利害關係, 結果在恐慌之下, 大批人感覺大禍臨頭, 一下子跑了幾百萬, 內中不知有多少感染者. 與此鮮明對比的是1988年的上海甲肝大流行, 當時的政府信息溝通明顯好得多, 沒有在一開始只有少數人患病時抓"造謠", 而是充分重視, 多方了解, 之後即使條件不及現在許多, 也通過電視廣播報紙向市民多方溝通, 抗疫工作比今天的武漢好了一百倍.
講到發佈消息, 話題就要牽涉到那個匿名網友轉發文章提及的資質, 也就是所謂能力和資格是不一樣的東西. 首先要看明白一點, 李醫生並非向公眾發佈疫情消息, 而是小範圍的業內提醒, 所以這不是沒有資質的問題, 而且, 正常人都知道, 有疫情不會以李醫生這樣的方式通告市民的, 哪怕看到李醫生的留言, 如果你相信政府運作正常, 應該不會僅憑這個留言就認為是疫情通告的. 而現在問題恰恰在這裡: 因為政府對出現疫情的可能性已經有所判斷, 但出於或者慎重或者維穩或者其他什麼原因, 選擇了大事化小, 比如官員說可防可控沒有人傳人之類(請問他們說了這些影響更為大且後果嚴重的假消息, 而且是以政府背書的上了官方報紙電視的權威消息, 是否符合造謠該抓的情況?), 結果搞出大頭佛, 恰恰說明政府的判斷和做法不能保證準確, 總有不足之處. 當時若是哪怕發出一個預警, 相信都有助於減少疫情擴散. 再次說明所謂灰色地帶的做法比如李醫生個人的所謂造謠其實應該允許存在. 另一方面, 看到政府這樣公然傳播不實消息而不被懲罰, 民間的反對聲音和輿論監督聲音顯得更有價值. 動輒約談訓誡甚至入罪, 分明極大地堵住了這些聲音, 更多地不是帶來好處而是反效果.
順著這個話題, 可以回到關於李醫生的成為英雄之由來. 我更多的因他的死再次顯示了言論自由之可貴, 更多地人是因為認為他是疫情的吹哨人, 後面這一點被人質疑(匿名網友轉發文其中一篇). 當然張繼先是最早的向官方通報的人, 問題是這樣就是吹哨人嗎? 張繼先的警告很有價值, 但很明顯只是限於小範圍的官方內部知道這個消息, 事實上政府並沒有對此有足夠重視, 民間影響更是輕微. 李醫生的提醒同樣是小範圍, 但因為被訓誡了, 所以更多人知道了, 雖然他們更多的是相信官方的說法. 正正是因為這"謠言", 政府出來回應, 等同是他的行為讓疫情大範圍進入民眾視野, 雖然官方說法起的是反效果, 也因為這樣, 當疫情證明並非謠言, 民眾回想起當時官方的言論時, 才更加認同李醫生那個警告的可貴與他實際的遭遇這個極度反差是如何的諷刺---這個社會影響和張繼先的內部專業警告差天共地, 從這個意義上看, 認為他是吹哨人有何不可? 再退一步, 認為非正規渠道的李醫生們和正規渠道的張繼先都是吹哨人, 又有何不可? 有人會吹毛求疵說按理他應該是照程序向上報告, 但我們應該注意到他是眼科醫生, 相關敏感性可能欠缺, 而當時的判斷只是懷疑並非確實, 未必有能力認定需要上報. 他之所以比八位醫生出名, 主要是他病得最重導致不治, 匿名網友轉的文章說他名利雙收, 我只覺得這作者冷血-----當然, 自己是什麼人, 通常也會覺得別人也是的, 可以理解......
從李醫生的遭遇為出發點, 其實我們可以討論到更深入的問題.
疫症出現後, 官方在接到張繼先的正式途徑通報以及收到對李文亮們的舉報後的做法, 一方面反映了主政者的專業過分不敏感和政治的過分敏感,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國政治體制的特色. 和全世界絕大多數的國家採取的所謂三權分立政黨輪替式的民主選舉代議制度不同, 中國是一黨專政的長期執政模式, 本質上和中國秦朝甚至可能更早的夏朝以來一貫的中央集權模式類似. 這樣的模式, 就像一個家族甚至一個小家庭的家長制. 家長管理一切, 負責一切, 其他成員乖乖聽話努力做事就好. 美國則是大家認同你的政綱就上, 做得好就繼續, 但最高位的那個做得再好也有任期限制, 做不好當然下台. 所以籠統地說, 中國像是無限責任加上無限權力的無限公司, 管理模式是向上負責; 美國是有限責任式的類似上市公司職業經理人管理模式, 面對的負責對象除了精英董事會之外, 還要向類似股東的人民(也就是在中國就是向下負責), 而且要注意到董事會成員是需要股東批准的. 也因此, 有些事情在中國發生就可以理解了, 比如那些買理財虧本的, 買樓買貴的人們出來抗議, 政府竟然不是按這些人當時訂立的合約, 按法律條文處理, 而是常常是和稀泥甚至有時候包底彌補他們的損失.
既然掌握了所有權力不容反抗和質疑, 那就有義務照顧好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問題是政府並非無所不能, 不可能滿足人民所有的要求, 人民和政府的關係必然既有溫情脈脈, 也會有矛盾重重. 這就是國情. 在這樣的情況下, 讚美的聲音當然受歡迎, 批評和質疑的權利也應該有. 如果這樣說, 可能有人會問: 既然大家關係像是一個家庭, 而政府就像父母, 我們不是應該合力讓國家越來越好嗎? 抱怨和批評, 甚至說一些比如李醫生那樣的可能影響大家生活的謠言, 對國家有什麼好處? 難道不應該阻止?
這就需要討論一下允許言論自由的必要性了. 在中國的管理模式下, 因了負責對象的不同, 中國管理層也就是高官們獲取下面的資訊也就是民意的難度比美國同行大得多. 雖然如此, 而且還有無限權力加持, 政府也不能忽視了解民意的重要性, 情況就像家庭中, 哪怕家長再有權威可以獨斷專行, 子女的聲音也不可能可以無視.
世界上沒有那個國家政府可以掌握真正的"絕對權力", 即使是集權甚至獨裁國家也不例外. 李世民早就有"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覺悟, 現代人更應該非常清楚政府如果為所欲為不加節制地運用權力只會導致垮台, 所以為了政權的穩定性, 知道人民想要什麼, 不喜歡什麼, 是非常重要的. 民主國家因為議員總統們是由普選產生, 需要聆聽選民意見, 先天性地比集權國家容易接收到人民心聲, 而集權國家哪怕在現在互聯網時代, 接收到真正的民意仍然存在困難, 因越是上層, 越是少接觸底層信息, 而下層官員因為是向上負責, 往往傾向於報告上層喜歡的消息.
每一個人說出真正的想法, 集合起來就是民意. 製造各種障礙, 比如敏感詞制度, 防火墻, 刪帖, 固然封住了影響和諧的聲音, 真正的民意也不能全面體現出來, 這樣的鴕鳥政策一時或者可以有助於管治, 長期下來, 不滿的情緒累積, 誰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情?
民眾可以批評官員而不擔心被打擊報復, 官員才知所收斂不敢胡作非為; 民眾可以指出政府政策措施的各種不足而不怕被說是造反, 政府運作才可以不斷進步, 達到雙贏. 只有政府接收到真正的民意, 才能真正地和人民準確互動, 求同存異, 達到各方最大可能的公約數, 對社會的發展, 和諧, 對政府管治的順暢, 對政權的穩定性和人民的滿意度, 都是有好處的. 從這個意義出發, 言論自由的重要性越發顯得明顯.
人民自由表達意見, 既可以在有不滿時找到情緒的發洩途徑, 也可以在有所要求時有辦法讓相關方知道, 更可以讓有識之士可以將自己的建設性意見向有關方面提出以幫助社會進步. 人民自由表達意見, 政府接收到真正的民意, 可以制定更符合民意的政策, 提升支持度; 容忍人民的批評, 既可以舒緩可能出現的民怨, 也可以幫助提升政府管治能力.這樣可以雙贏的好事, 竟然在強國是被大幅限制的, 為什麼? 是政府愚蠢? 看起來不像. 那, 莫非是政府有很多事情害怕被人知道被人說出來? 正常來說, 政府的利益應該是和人民一致, 所作所為應該都是希望能最大化提升國家和人民實力和利益的, 應該不致於害怕批評才對, 除非.......